原创文章
2026.09.07

两法联动修订,地方国企招标采购合规体系升级的要点与节奏

2026年是公共采购制度系统性重构的关键年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同步迎来修订草案的初次审议与公开征求意见,两部实施二十余年的法律首次以联动方式接受大修。同期,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的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进入攻坚阶段,天津、辽宁等地国资委密集出台国企阳光采购监管新规,广州水投集团等标杆企业率先启动招标采购全流程合规重塑。从法律体系到执行机制,从行政监管到企业内控,公共采购制度正经历一次全方位重构。对地方国企而言,招标采购合规管理关乎国有资产安全、领导干部履职底线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已经从可选项升级为必答题。

公共采购制度修订与国企招采合规升级的核心是什么

两法协调统一:厘清边界是制度重构的首要命题

此次两法联动修订的核心使命,在于终结二十余年“两法并立、各行其是”的格局,建立边界清晰、规则衔接、监管协同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来看,各界对两法关系的期待高度一致:工程建设项目中哪些适用招标投标法、哪些适用政府采购法,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律适用,以及监管体制的统一或协调,必须给出明确答案。

从制度设计层面观察,修订草案已释放出协调信号。《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这一规定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中强化公平竞争保障、清理歧视性条款的导向形成呼应。同时,两法修订草案均将“异常低价”审查、信用管理制度、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列为重点内容,表明立法机关正在推动规则层面的趋同。对地方国企而言,两法协调统一的直接意义在于:无论项目落入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畴,合规标准将趋于一致,“钻法律空子”的空间被大幅压缩,企业必须建立覆盖全口径采购活动的统一合规体系。

主体责任压实:从“程序合规”到“实质负责”的范式转换

如果说两法协调统一解决的是“规则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则回答的是“谁来负责”的问题。长期以来,国企招标采购中存在一种结构性偏差:招标人(采购人)将大量责任外包给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自身仅履行形式上的审批程序,导致“重程序、轻实质”“重招标、轻履约”的弊端积重难返。两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针对性回应,《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招标人在需求编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履约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则聚焦完善评审委员会制度、压实采购人内控责任。

广州水投集团2026年的实践为这一范式转换提供了典型样本。2026年7月24日,广州水投集团召开专题宣讲会,发布强化招标采购与供应商履约管理新举措,构建“事前信用预警、事中刚性严控、事后追责惩戒”闭环管理体系。具体而言,所有评定分离类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提交硬性要求,清标环节结合供应商历史履约记录形成标准化信用研判结论;建立标准化高风险供应商清单,实施差异化限投、跨领域联合管控、数字化名单全集团共享;划定人员管理、安全教育、隐患整治、工程质量、分包转包、建材用料、劳务资金监管等七大追责维度,统一量化违约金标准。这一系列制度创新表明,国企招标采购合规正在从“是否履行了程序”的形式审查,转向“是否对结果实质负责”的深度问责。

全周期监管:从“节点管控”到“链条闭环”的方法论升级

传统招标采购管理往往聚焦于“开标—评标—定标”的核心节点,对前期需求论证和后期履约验收关注不足,形成“两头松、中间紧”的监管漏斗。两法修订及配套治理行动正在推动监管方法论的根本性升级,从节点管控转向全周期、全链条闭环管理。

这一升级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需求端前置管控。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要求采购人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信息、市场供给状况、材料人工成本等因素,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二是评审端智能拦截。修订草案明确,投标文件包含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财库〔2026〕2号进一步将“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列为异常低价审查的触发标准。三是履约端穿透追溯。广州水投集团推行“标后穿透式管理”,对重大履约风险建立极速处置机制,对违法施工、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主体同步落实违约金追责、投标限制、项目止损三重处置,除法定农民工工资外冻结全部未付款项。

三个维度的递进关系清晰可辨:前置管控解决“为什么买、以什么标准买”的问题,智能拦截解决“选谁中标”的问题,穿透追溯解决“中标后是否履约”的问题。三者首尾相接,构成完整的采购治理链条,彻底改变了“招完即止”的传统管理模式。

国企招标采购合规体系升级的可行路径与关键抓手

制度重构:以新法为基准重塑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面对两法联动修订带来的规则重塑,地方国企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制度体系的系统性“立改废释”。这是基于新法精神对采购管理顶层架构的重新设计,条文对照更新只是其中一部分。

具体而言,地方国企应当在三方面发力。

第一,建立统一适用的采购管理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以及天津市国资委2026年1月13日印发的《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将工程、货物、服务全口径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明确必须招标、自愿招标与非招标采购的适用边界,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变通操作。

第二,制定分级分类的采购目录清单。辽宁省国资委2026年3月23日出台的《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企业依据采购种类、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设置采购限额标准,实行分级分类分层管理。地方国企可结合自身行业属性与经营规模,将限额以上项目纳入公开采购平台全流程管控,限额以下项目简化流程但保留留痕要求,实现“该严的严到位、该放的放清楚”。

第三,完善跨部门协同的合规审查机制。采购事项涉及需求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多重交叉,必须建立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监督纠错的协同工作机制,对招标采购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从组织机制上阻断利益输送通道。

流程再造:构建“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闭环管控

制度落地依赖于流程的刚性执行。地方国企招标采购合规升级的关键抓手,在于将分散于各环节的管控要求串联为无缝衔接的全链条闭环。

标前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信用预警与需求锁定。广州水投集团将信用核查嵌入招标全流程,要求投标人同步报送多维度信用档案,在清标环节结合历史履约记录形成标准化信用研判结论。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地方国企应建立供应商信用信息库,对接“信用中国”、行业监管平台及企业自身履约评价数据,对存在有效行政处罚、公开不良记录、过往履约失信的企业实施重点风险筛查,从源头减少质量与安全隐患。同时,采购需求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与专家论证,避免“带病需求”进入招标程序。

标中阶段的核心任务是规范评审与异常拦截。财库〔2026〕2号文件为全国统一的异常低价审查提供了操作标准,地方国企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嵌入相关条款,压实评审委员会的现场审查责任。针对围标串标的技术化、隐蔽化趋势,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子采购平台的特征码比对功能(如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等),自动识别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技术关联性,将事后追查转为事前预警。

标后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履约监管与动态淘汰。广州水投集团建立的“三重处置”机制(违约金追责、投标限制、项目止损)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对违法施工、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供应商,经核查确认后可依法解除合同,项目整改费、第三方索赔、经营损失从履约保证金及未结算工程款中抵扣。同时,将履约评价结果与供应商准入挂钩,建立“优质供应商长期合作、失信供应商全集团受限”的动态管理机制,真正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依据。

数字赋能:以智能化平台驱动采购治理现代化

合规体系的可持续运行,离不开数字化手段的支撑。2026年两法修订草案均将“推进信息化建设”列为重点内容,《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地方国企数字化采购平台建设应聚焦三大功能。

一是全流程在线交易,实现采购计划、公告发布、文件获取、开评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的全周期线上留痕,确保“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

二是智能风险识别,通过算法模型对异常低价、关联投标人、高频投诉供应商等风险信号进行自动标红与预警推送,降低对人工审查的依赖。

三是数据互联互通,企业自建采购平台应与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阳光采购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将国企采购数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既满足外部监管要求,也为企业自身的采购数据分析与供应链优化提供基础。

广州水投集团全面上线的履约评价系统即是一个典型实践:招标信用材料、现场检查记录、违约处置文件、扣款审批、履约评分全部线上归档,供应商信用与高风险名单实时全域互通,实现了采购、施工、评价、惩戒全流程透明留痕。这种数字化治理不仅提升了合规效率,更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人管人模式,降低了审计与风险核查成本。

风险提示:合规升级中需警惕的三重误区

在推进招标采购合规体系升级的过程中,地方国企需警惕以下风险。

其一,避免“制度上墙、执行打折”的形式主义。部分企业在制度建设上追求“大而全”,但执行中仍以惯例代替制度、以口头请示代替集体决策,导致制度空转。

其二,防止数字化转型的“重建设、轻运营”倾向。一些企业投入大量资源搭建电子采购平台,但后续数据维护、功能迭代、用户培训跟不上,平台沦为僵尸系统。

其三,注意合规与效率的动态平衡。过于繁琐的审批流程、过度的风险规避,可能导致采购周期拉长、市场响应迟缓,反而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合规升级的目标是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提升采购质量与运营效率,让合规创造价值。

结语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首次联动修订,配合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专项整治的纵深推进,标志着我国公共采购制度进入系统性重构的历史窗口期。对地方国企而言,这既是外部监管强化的压力测试,也是内部治理能力跃升的转型契机。

两法修订落地后,公共采购的规则环境将更加清晰、透明、刚性。地方国企唯有以新法为基准重塑制度体系,以数字化手段赋能全流程管控,以信用机制驱动供应链生态优化,才能在合规与效益之间找到可持续的平衡点。风清则气正,合规则行远。